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家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勸字第1號聲 請 人 邱致翰相 對 人 王姿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聲請履行勸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履行之確保及執行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裁判案由:履行勸告等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