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救字第36號聲 請 人 甲OO代 理 人 陳星年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乙OO上列聲請人因離婚事件(115年度婚字第12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該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事件(115年度婚字第121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第11頁)為證,並有115年度婚字第121號卷宗可參,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