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家暫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暫字第28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DNA鑑定確認為未成年子女丙○○之生父,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提起認領子女之訴,並為維護未成年子女之權益,爰提起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並聲明:相對人應認領非婚生子女丙○○為其女等語。

二、本院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規定參照。

基此,暫時處分之聲請,以本案為「家事非訟事件」為限。惟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依其訴狀所述,乃係為請求認領子女之訴,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弟3款,應屬「家事訴訟事件」,並非屬「家事非訟事件」。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即不符上開規定。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書伃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