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甲OO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53號給付扶養費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且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蔡家瑜法 官 蕭一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