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謝宇森相 對 人 林宏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得主張限定繼承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林宏修不得對於被繼承人林資原之遺產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壹、程序方面: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二、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四、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五、關於保存遺產事件。六、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七、關於其他繼承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被繼承人林資原(下稱被繼承人)之限定繼承人,其意圖詐害聲請人,亦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故依民法第1163條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此核屬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7款所規定之「關於其他繼承事件」,揆諸前揭規定,應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6月7日死亡時,住所在臺中市,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應專屬於本院管轄,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被繼承人生前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及申辦信用貸款使用,被
繼承人卻未依約繳款,致積欠聲請人共計新臺幣(下同)122,603元及利息未清償,聲請人迭次催討未果。
㈡嗣後被繼承人於112年6月7日死亡,留有遺產,其中不動產如附表一所示,而動產則未達2,000元。
㈢然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即相對人與案外人林杉珊,渠等
依法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然渠等即於112年7月3日就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如附表一所示即協議均由相對人取得,債務亦然。後續相對人於112年7月31日即向鈞院開具被繼承人遺產清冊(鈞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138號,含聲請人債權),鈞院更於112年10月11日公示催告,使債權人可報明債權,而上開財產清冊中已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且列有信用卡、借款欠款。
㈣嗣聲請人業已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北簡字第4號民
事判決,兩造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相對人於上開判決亦坦言被繼承人積欠聲請人款項。
㈤然相對人既於112年7月間即知悉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債權如
上,竟陸續於113年4月12日、113年7月16日、113年7月26日、113年8月1日就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為處分,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抵押權等。
㈥嗣聲請人就如附表一之不動產皆聲請強制執行,但附表編號1
、2不動產部分,縱使鑑價高達約1,000萬元許,但因相對人設定諸多最高限額抵押權等,並無拍賣實益,更致眾多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均無法受償。又附表一編號3、4部分亦經臺東地方法院執行處鑑價,其鑑價價格亦不足以清償相對人所設定之抵押權,該不動產亦會落在拍賣無實益之結果。
㈦可知相對人之上開大量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抵押權等行為
明顯係為逃避聲請人追索且為避免不動產遭拍賣所為之惡意處分,該當民法第1163條第3款之要件等語。
㈧並聲明:相對人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
二、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並未提出何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㈠按「繼承人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
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者,不得主張民法第1148條第2項所定之利益」,民法第1163條固有明文。惟所謂「隱匿遺產或在遺產清冊為虛偽記載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債權人之權利而為處分遺產」,非僅以繼承人有該等客觀事實存在為已足,尚須其明知被繼承人有該遺產,且主觀上有隱匿遺產、虛偽記載之故意或詐害債權人權利之意圖,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172號裁定參照)。是本院自應判斷相對人所為,是否其客觀行為主觀意思,具有民法第1163條所規範行為要件,以作為是否使相對人不得主張民法第1148條第2項利益。㈡聲請人上開主張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北簡字第4號民事簡易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138號公示催告公告、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本院執行命令、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等件為證,並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親等關聯(二親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15年3月2日中興地所四字第1150002097號函檢附土地申請書相關資料、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115年2月26日豐地一字第1150001665號函及抵押權登記相關資料、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115年3月3日甲地一字第1150001384號函及抵押權登記相關資料、臺東縣臺東地政事務所115年3月4日東地所登記字第1150001495號函及土地相關登記資料(含遺產分割協議書)在卷可稽。依上開資料可知,被繼承人於112年6月7日死亡後,所留遺產動產部份僅存款共計1,212元(計算式:114+63+360+57+387+225+6),顯然低於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122,603元,而不動產部份則如附表一所示。再者,相對人與案外人林杉珊本諸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地位,旋即於112年7月3日達成遺產分割協議,被繼承人所遺產如附表一不動產均由相對人所取得,且約定債務亦由相對人負擔,附表一不動產亦經移轉為相對人單獨所有,亦有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臺東縣臺東地政事務所115年3月4日東地所登記字第1150001495號函及土地相關登記資料(含遺產分割協議書)在卷可稽。甚且,於112年7月31日已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並向本院陳報,經本院於112年10月11日以112年司繼字第3138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並依法進行公示催告程序,所開具遺產清冊內容,即有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亦有遺產清冊、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138號公示催告公告可考,又聲請人另列相對人為被告,請求清償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上因信用卡、借款之債權,相對人亦同意聲請人請求,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北簡字第4號簡易判決可考。由此可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動產(存款)明顯不足以清償債權人之債權,而債權人需仰賴遺產中之不動產始可能滿足其債權等情,相對人於112年7月31日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財產清冊,使債權人可報明債權當時即已知悉無訛。
㈢然而,相對人既然早於112年7月31日已然知悉被繼承人有包
含聲請人在內之諸多債務未清償,竟爾於113年4月12日、113年7月16日、113年7月26日、113年8月1日,陸續將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抵押權。其中附表一編號1、2之不動產經鑑價結果共計10,894,000元,有本院114年4月12日中院漢113司執未字第197691號函暨附件可參,然附表一編號1、2之不動產,實則經相對人陸續於113年4月12日即有設定6,000,000元普通抵押權、113年7月16日設定700,000元普通抵押權、113年7月26日設定7,000,000元最高限額抵押權,共計13,700,000元(計算式:6,000,000+700,000+7,000,000),有附表一編號1、2之土地、建物第一類謄本可參。可知附表一編號1、2不動產上開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明顯逾越鑑定價格甚多,處分時間亦屬密集,更係在112年7月31日聲請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已知悉被繼承人有諸多債務,需仰賴遺產中不動產部份清償情況,卻仍為之。復斟酌附表一編號3、4之土地,經鑑定價格分別為1,508,000元、1,190,900元,共計2,698,900元(計算式:1,508,000+1,190,900),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5年2月11日東院若114司執助黃字第5號函可參,惟相對人就附表一編號3、4土地即於113年4月12日設定500,000元普通抵押權,又於113年8月1日設定3,000,000元最高限額抵押權,共計3,500,000元(計算式:500,000+3,000,000),有上開土地一類謄本、臺東縣臺東市地政事務所115年3月4日東地所登記字第1150001495號函所附資料可參。顯見附表一編號3、4土地,亦有如上開聲請人申報遺產清冊後,設定高額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顯逾上開土地價值,設定時間亦屬密集,並且總體觀之,附表一不動產總價係13,592,900(計算式:10,894,000+2,698,900),而相對人相應對附表一不動產設定之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額度共17,200,000元(計算式:13,700,000+3,500,000),上開抵押權設定額度,顯高於附表一不動產價值,客觀上已令聲請人無從取償,害及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佐以相對人係知悉聲請人債權在先,但後續卻密集時間內陸續設定上開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等情有密集處分之情,主觀足認有詐害債權人權利之意圖,依據民法第1163條第3款規定,相對人即不得主張被繼承人有關民法第1148條第2項所定之限定繼承之利益。
㈣準此,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主張相對人不得享有對被繼承人限定繼承之利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請求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方星淵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附表一:
編號 項目 財產內容 權利範圍或價值 備註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260.9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3 2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號房屋(臺中市○○區○○路000號) 權利範圍:1/3 3 土地 臺東縣○○鄉○路○段000地號(面積:1508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3 4 土地 臺東縣○○鄉○路○段000地號(面積:1190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