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鮑惠芬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鮑義廣間因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43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民國115年2月13日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2行及理由欄第一第3行所載「民國115年1月6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115年1月16日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子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