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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家護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護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林啟華相 對 人 黃意佩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核發之114年度家護字第138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關於「主文第三、四項」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以114年度家護字第1380號准許在案。然相對人目前已改變許多,前往擔任志工,並返回學校擔任護理師,兩造一起參加正能量課程之學習,現因工作因素,實無餘裕,履行本件認知教育輔導實有困難等語。本院審酌本案案情,並衡酌聲請人之意見,兼衡聲請人安全之保護、兩造目前相處狀況、經濟狀況等節,綜合考量後,認本件業已不具備命相對人履行認知教育輔導課程之必要,原通常保護令就此部分之裁定已不具必要性,自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書伃

裁判案由:變更通常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