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8號抗告人 即原審聲請人 A01
A02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39號、第85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抗告聲明(即對第一審裁判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者,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上訴狀之記載不合法定程式,即為上訴不合法,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該不合法之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之規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39號、第854號之原審裁定不服,分別提起抗告,然均未以訴狀表明「對第一審裁判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揆諸首揭說明,其抗告不合程式,爰依上述規定,限期命抗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家慧
法 官 江奇峰法 官 陳斐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書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