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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A000001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