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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191號聲 請 人 曹宥妘相 對 人 范守恩上開聲請人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聲請人未預納裁判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然未繳納裁判費用,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聲請人逾上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即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