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138號聲 請 人 A01法定代理人 A02代 理 人 李翰承律師
吳羿璋律師相 對 人 A0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聲請人未預納裁判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並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23日送達聲請人、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即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