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362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徵收費用500元;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000元;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另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14日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14年2月3日至未成年子女3人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關於未成年子女3人之扶養費各新臺幣(下同)9,000元,則本件是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未成年子女3人分別為107年11月、108年11月、000年0月出生,則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應徵聲請費3,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