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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476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A03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再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亦有明定。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其訴之利益應以其得向相對人按期請求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查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其於114年12月16日為本件聲請時(聲請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參照)年齡為59歲。

而依113年全國簡易生命表所載,59歲者平均餘命為24.44年,本件既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聲請人受扶養權利之存續期間未確定,本院爰依前開簡易生命表,推定聲請人可請求扶養之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以10年計算。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每月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0,000元,依上開說明之方式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聲請人可獲得之利益)為120萬元(10,000×12×10=1,200,000),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