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476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
A0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家事非訟事件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5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3,000元;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3款、第26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聲請費,該裁定業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附卷為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