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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家訴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OO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OO等人間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育蘋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