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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家訴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訴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A01代 理 人 王瑞甫律師

江佳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等人間確認遺囑有效事件(本院115年度家補字第2095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繳。

二、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須以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為要件,且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為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所明定。請聲請人補正說明關於本案即115年度家補字第2095號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係依據何法律條文訴請塗銷)及釋明本案請求,以明本院判斷本件訴訟標的是否基於物權關係;且應載明本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房地之建號、地號及權利範圍暨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又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