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裁字第1號聲 請 人 林軍峯相 對 人 張琬苓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民國115年1月26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林唐淑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唐淑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