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調裁字第2號聲 請 人 甲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民國115年2月26日原裁定原本、正本第1頁第16列有關「114年9月2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9月2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書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