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補字第67號原 告 OOO
(廖泯傑勿代收,可寄存派出所送達)上列原告與被告OOO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