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關係,嗣因故於民國101年5月1日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區○○○○○○0000○○○○○○0000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聲請法院認可大陸地區判決等語。
二、按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甚明。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區○○○○○0000○○○○○○0000號民事確定判決,固據提出上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公證書、戶籍謄本、兩造之結婚證、被告之居民身分證等件為證。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及該判決書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認證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正本與大陸地區公證處證明書正本等文件,致本院無從確認聲請人所提出之大陸地區判決是否為真正及其內容有無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事項。本院於115年1月16日發函命聲請人應於該文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並於同年1月23日寄存送達予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然聲請人迄今未補正上開事項,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