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聲 請 人 陳四牡代 理 人 王延蘭相 對 人 劉火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大陸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大陸地區江西省武寧縣人民法院(2025)贛0423民初684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為夫妻,嗣因故經大陸地區江西省武寧縣人民法院(2025)贛0423民初684號民事判決離婚。上開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判決,並未違反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爰聲請裁定認可上開民事判決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依前開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分別著有明文。次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訂有明文。而依前開規定推定為真正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文書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有實質上證據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與相對人於108年9月12日於大陸地區登記結婚,嗣於1
14年4月17日經大陸地區江西省武寧縣人民法院(2025)贛0423民初684號民事判決離婚,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及護照、中華民國居留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之大陸地區江西省武寧縣人民法院(2025)贛0423民初684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為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之規定,應推定該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為真正,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㈡前開民事判決意旨記載略以:本院認為,離婚案件中,夫妻
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準許夫妻離婚的法定標準。本案中,原、被告自2019年登記結婚後,雙方因疫情原因,未能共同生活,導致雙方夫妻感情變淡,經法院第一次判決不準予離婚後,雙方就夫妻感情未進行任何修復措施,繼續長期分居,本院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無和好可能,對於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等語。
㈢綜觀前開民事確定判決離婚所舉事由,符合我國民法第1052
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足認該判決認事用法,未違背我國法律有關規定。則依前開說明,堪認前開民事判決書為真正,且難認有何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子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