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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家陸許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聲 請 人 孔夢英代 理 人 吳婕華律師

楊明瑜律師相 對 人 童宥霖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大陸地區OO省OO市○○區○○○○○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與相對人間因離婚事件,業經大陸地區貴州省貴陽市雲岩區人民法院作成(2024)黔0103民初字第6013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並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該大陸地區判決並無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自應推定為真正並具實質證據力,爰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前開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亦定有明文。再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定有明文。而依前開規定推定為真正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文書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有實質上證據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業經中華人民共和國OO省OO市○○區○○○○○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准與相對人離婚等,且該判決已確定生效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大陸地區上開民事判決書暨該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公證書為證,並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堪認為實。觀諸上開大陸地區判決認定應判決離婚等之事由,符合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以及我國民法第1030之1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規定之基本精神,復未見有何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認可上開大陸地區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