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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婚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婚字第259號原 告 A01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被 告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離婚事件而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原告逾上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