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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婚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婚字第368號原 告 A01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A000002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又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部分,為親子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以上合計應徵裁判費為6,000元。至原告同時並為財產上請求即聲明被告應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則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徵收費用。

二、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