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婚字第57號原 告 A01被 告 A02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元。
三、以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未具原告繳納裁判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得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