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附帶上訴人 邱瑞榮即永固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黃冠中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王炤容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建簡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1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雷鈞崴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