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捷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美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高速公路中區養護工程分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8,611,663元【8,390,122元+利息43,675元(計算自114年11月25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1月1日)+47,866元+130,000元=8,611,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5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