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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建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48號原 告 十睿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立榆被 告 潘俊安即安絜國際

陳采絜即安絜國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以114年度補字第316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5年4月8日寄存送達原告,並於114年4月2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志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