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盈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曄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逾期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敘明上訴理由,併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