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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抗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82號抗 告 人 劉陳美樺即陳美樺相 對 人 李織妹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7日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23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233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准予對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之金額及利息強制執行,惟抗告人所積欠貨款已於民國114年5月4日全額清償,相對人卻未歸還抗告人所簽發之本票。另當初抗告人僅積欠相對人貨款及利息等共新臺幣(下同)310,000元,抗告人因此簽發如附表編號1、2所示金額分別為150,000元、160,000元之本票各1張,後來相對人又拿出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本票各1張,強迫抗告人一定要在背面簽名,其等正面之金額部分均非抗告人親寫,沒想到相對人也拿來要求抗告人付款,感覺是遭相對人詐騙雙倍金額。再抗告人為泰國籍而非臺灣籍,又泰國並沒有簽本票的生活習慣。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2、3項亦有明文。又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或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存在時,應由發票人提起民事訴訟,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714號、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裁判意旨參照)。另本票發票人對於簽章之真正縱有爭執,法院仍應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屬偽造、變造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確認之訴。再按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票據債務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票據債務人主張遭執票人詐欺所簽發及執票人擅填金額及到期日等抗辯,亦係實體法上之爭執,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之系爭本票,經提示不獲

兌現,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各1紙為證(原本已發還,影本附卷)。本院依形式上審核,系爭本票已具備本票應記載事項,且發票名義人形式上亦為抗告人,故系爭本票從形式上觀之,應記載事項均記載齊備,無票據無效情形存在,是相對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原裁定據以准許,於法核無不合。抗告人雖以前情抗辯,惟系爭本票是否遭偽造或變造、其債權是否屬實、存在,均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揆諸上開說明,抗告人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謀救濟,殊無於本件非訟程序爭執之餘地。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從而,抗告人執上開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雅慧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 利息 票據號碼 (新臺幣) 001 113年1月31日 150,000元 113年1月31日 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6% TH0000000 002 112年12月14日 160,000元 113年1月31日 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6% TH0000000 003 112年12月14日 150,000元 113年1月31日 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6% TH0000000 004 112年12月14日 160,000元 112年12月29日 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6% TH0000000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