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310號抗 告 人 何國群相 對 人 高金泳
陳文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4日本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15年度司拍字第36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法院所為准駁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提出有關抵押權之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而抗告法院亦僅得就拍賣抵押物事件為形式審查,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是倘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權或抵押債權是否存在等實體上法律關係有所爭執,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非抗告程序所能救濟,合先敘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金泳、陳文進間雖曾於民國114年8月11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並借款1,000萬元,然抗告人於借款期間已陸續依約支付大筆利息、高額手續費,相對人主張之債權本金、利息及高達20%之違約金,其計算方式顯有違誤,並涉有重利、違約金過高之實體爭議,抗告人並非惡意欠款不還,兩造對於真實之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仍存有極大爭議,債權債務關係尚未確定,抗告人現已積極籌備向鈞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為保障抗告人之合法財產權與生存權,避免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原審主張抗告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依法登記在案,茲抗告人於114年8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萬元,惟未依約履行還款,經催討無果,迄今尚餘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原裁定法院依相對人提出上揭抵押權證明文件為形式上審查,認其抵押權已經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乃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雖主張其於借款期間已陸續依約支付大筆利息、高額手續費,而相對人主張之債權本金、利息及高達20%之違約金,其計算方式顯有違誤,並涉有重利,違約金過高等實體爭議,兩造對於真實之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仍存有爭執等語,惟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抗告人上開所辯,核屬實體法上之爭執,自應由抗告人另循訴訟途徑解決,非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之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酌。從而,抗告人遽行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500元,並由抗告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份),並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柏仲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東山段 72-1 143 全部編 號 建 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42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住商用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1層:53.18 2層:68.08 3層:63.08 騎樓:16.1 地下層:103.82 合計:309.26 屋頂突出物:6.22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