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140號聲 請 人 黃志誠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相 對 人 三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68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黃志誠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25,3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91元,未據繳納。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職業傷病門診單、
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薪資明細、LINE對話紀錄、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函暨鑑定意見書、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函暨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覆議意見書、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勞動能力減損評估報告等件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