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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161號聲 請 人 比力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環相 對 人 王思雅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115年度聲字第35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近年經濟拮据、資金週轉困難,名下所有不動產已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案號: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96357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而無法處分變現,亦無法向金融機構融資,更無其他流動資產,實無力一次繳納停止系争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之擔保金。又聲請人已在本案訴訟提出匯款單以證明債權確實已消滅,是該債權是否存在及清償範圍尚待調查釐清,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㈠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㈡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㈢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10條所明定。是當事人為停止強制執行,提供法院所命之擔保,其擔保並不在該條項所定免供之範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64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以其經濟拮据、資金週轉困難,且名下不動產已遭強制執行,亦無其他流動資產,且其本案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固據提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民國115年6月29日中院漢115司執三字第96357號執行處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之申報書暨相關資料以為釋明。惟查,聲請人係就本院115年度聲字第358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准聲請人提供新臺幣(下同)72萬7344元擔保金而聲請訴訟救助,此有本院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當事人為停止執行所應提供法院所命之擔保金,並非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可得聲請訴訟救助之範圍,故聲請人就上開擔保金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