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169號聲 請 人 花崇育相 對 人 大漁飲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俊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80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於民國108年5月14日發生職業災害,爰提起訴訟請求相對人負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62,1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956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訓練計畫、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函文、診斷證明書、費用收據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係以受有職業災害為由提起勞動訴訟。又聲請人之起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始能知悉,難謂顯無理由,是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