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173號抗告 人即聲 請 人 林明毅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林頤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4日本院115年度救字第17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173號抗告 人即聲 請 人 林明毅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林頤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4日本院115年度救字第17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