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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175號抗 告 人 林文龍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黃純維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醫字第26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9月17日所為裁定,而提起抗告。抗告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