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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183號聲 請 人 A女(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柏憲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B女(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周宏懋

葉芳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721號),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下稱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予部分扶助,有台中分會函附之准予扶助證明書(部分扶助)為證。又依聲請人起訴狀內容及所提證據資料,其訴尚非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亭卉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