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196號聲 請 人 楊月鳳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劉慧如律師相 對 人 朱昌宏
朱增君蔡榮惠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起塗銷抵押權訴訟,因無資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考。本件既已獲法律扶助,且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