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11號聲 請 人 王逸棻訴訟代理人 王寶明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許碧華即阿華香菇肉羹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9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除顯無勝訴之望外,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所明定。且上述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1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發生職業災害,爰提起訴訟請求相對人負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550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審查表、診斷證明
書及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調解紀錄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係以受有職業災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又聲請人之起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始能知悉,難謂顯無理由,是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