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12號聲 請 人 王富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子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6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聲字第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生活困難,積蓄又悉遭相對人借用未還,目前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然聲請人未提出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不足釋明其等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法籌措款項以支付本件訴訟費用,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