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131號聲 請 人 黃彩華訴訟代理人 易佩萱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丁姝娟即將茗茶行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63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黃彩華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9萬6,0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尚未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在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
、醫療收據等件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