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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26號聲 請 人 張雅婷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潘西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54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該會於民國115年3月3日函覆本院檢附審查表影本在卷可參,可認為真,又依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提證據資料,非不待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可認顯然不能獲得勝訴判決,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