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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203號聲 請 人 陳香君代 理 人 黃琪雅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邴啟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83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837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以為釋明(見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837號卷第17頁、第69頁),且依其聲請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