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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30號聲 請 人 林芳英相 對 人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15年度金字第12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聲字第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訴外人陳建安有新臺幣(下同)3,269,000元之債權,但因陳建安之資金被本院扣押,聲請人現無資力支付第一審裁判費39,25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其對陳建安之債權目前無法受清償,然聲請人未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法籌措款項以支付本件訴訟費用,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