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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33號聲 請 人 陳家宏訴訟代理人 范其瑄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歐昇工程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張捷琪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17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陳家宏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78,4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尚未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明

細收據等件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俐蓁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