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58號聲 請 人 邱雅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古睿霖、古○琪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建字第3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下稱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影本以為釋明(見本院115年度建字第33號卷第19頁),堪認聲請人確係經該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又聲請人就本案訴訟之起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並非顯無理由,亦經本院調閱本案訴訟卷宗查明無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