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65號聲 請 人 賴仕祥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昱嫻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18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即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185號),並以其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經法扶會臺中分會准許扶助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據,而依聲請人所執起訴理由,尚需經法院調查審認,亦非顯無理由,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