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77號抗 告 人 黃文孝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菲拉格股份有限公司(Salvatore Ferragamo)間請求撤銷調解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