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智字第7號115年度聲字第226號原 告 即聲 請 人 江良華
莊榮兆上列原告即聲請人與被告即相對人惠來產創股份有限公司、達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刊登道歉啟事附帶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之商業事件;…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明定。而以上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且不因訴之追加或其他變更而受影響;但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所定情形時,該法院亦有管轄權,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1項所明定。又依司法院民國112年8月29日院台廳行三字第1120301006號公告修正發布《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案件》,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民事事件部分係指: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再者,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在起訴後,向已繫屬之法院為之,則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6條第1項所明定,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原告江良華著作權附帶聲請保全證據。揆諸前開說明,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所定合意管轄或擬制之合意管轄情形外,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惟本院查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所定情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及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