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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5號聲 請 人 張光瑤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中市光合教育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中市光合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6條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6條修正變更如附件所示,爰檢具董事會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函文等,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相對人於民國115年5月2日召開第4屆第3次董事會議,決議修

正捐助章程第16條如附件所示,此有相對人董事會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在卷可稽。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足憑,屬利害關係人,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程序上並無不合。

㈡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第16條修正條文,將相

對人經依法清算後之剩餘財產歸屬對象「臺中市」變更為「臺中市政府」,以明確剩餘財產之歸屬對象,避免因條文用語不明之爭議,為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之範疇,核與保存財團之財產有關,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復經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5年5月19日中市教終字第1150041254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此有前揭函文存卷可參,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裁判日期:2026-06-30